发明与专利
校董会政策.10
日期: 2006年6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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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
蒙哥马利县社区学院(“学院”)是第一和最重要的承诺 教学. 此外,学院支持研究、追求和扩展 的知识. 学院认识到,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, 可能获得专利的设备、方法、产品、工艺、改进或其他 发现(统称“发明”)可能被构思和发展. 学院 希望通过本发明和专利政策(“专利政策”)确保任何 在学院的研究和学术研究中产生的发明 开发,传播,销售和商业化的共同利益 发明者,学院和公众.
学院制定本专利政策是为了:
- 在学院的教职员工中营造一个教学、研究和学习的环境 和学生;
- 以一致的方式促进研究和学术的发展和使用 配合及支持书院的使命;
- 通过提供易于发明的程序来服务于公众利益 available to the public; and
- 确保学院和学生双方的权利、利益和责任 发明人是公平而一致地决定的.
本政策并不旨在阻止教师、职员或学生提交 这些个人拥有的发明(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) 向学院申请专利并进行商业化开发和管理 个人与学院双方同意的条款.
就本专利政策而言,“学院员工”将包括(a)所有教员; 职员及其他因提供服务而获书院补偿的人士; 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,以及(b)学生和学生工人,是否有报酬 或不.
政策
信息披露
学院员工应配合学院,及时向主席提交 蒙哥马利县社区学院专利政策委员会(“委员会”) 任何和所有发明的书面报告,在构思或首次发明后立即提交 实际减少为实践,以较早者为准(“披露”). 信息披露应 采用书面形式,并由参与的个人或单位签字 发明的发展、创造或发现. 披露是必需的 不论该发明是否与之相关而被开发、创造或发现 大学事务.
发明所有权
- 根据下文第III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,学院员工有权
拥有所开发的任何发明的一切权利、所有权和利益
(a)完全在他们自己的时间内,(b)在他们与
大学(或者对学生来说与大学无关)
和助理),以及(c)只涉及偶然使用学院资源. “偶然的
“使用”大学资源是指正常使用通常可用的资源
对所有教员,如提供办公室或图书馆设施,和电脑.
如果一项发明的所有权是由学院员工提出的,学院员工 须在其向委员会披露的资料中提出上述要求. 如有任何争议 对于发明的所有权,学院员工应负责 向委员会证明本发明符合所列的所有要素 以上.
当一项发明的权利、所有权和利益被学院员工要求时 并得到学院认可和同意,或者学院放弃其所有权 对于该发明,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, 与专利申请、维护、执行或相关的费用或负债 关于本发明的许可.
有权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学院员工 发明人可请求委员会代表学院接受专利申请 所有权利益的分配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 所有者权益. 委员会没有义务接受任何此类指派。 但应根据此目的评估学院员工的请愿书 政策与书院.
- 根据下文第三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,学院有权拥有
任何和所有不符合所有要求的发明的权利、所有权和利益
第3条第1款规定的要素. 以上. 学院员工应:
应要求,向学院转让他们在和的所有权利、头衔和利益
并应使学院知晓并可获得所有文件
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材料,但学院员工未能制作
该等转让不得限制学院对该等发明的权利.
学院将承担所有费用、开支和债务 与专利申请、维护、执行和许可有关 对这些发明. 按照本专利政策第四条第二节和第三节的规定, 学院可选择放弃其所有权权益并将其转让给学院 员工. 如果这种弃权发生,学院将不承担进一步的费用或费用 并且不承担与该发明有关的任何责任.
- 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产生的发明的所有权 及其各委员会、机构和其他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机构 (“政府发明”)将受适用的补助金或专利条款的约束 合同. 在向政府学院披露信息后三十(30)天内 发明,学院应报告政府的发明,以适当的政府 机构界定政府的权益. 在 政府对政府发明没有要求专利或其他所有权,或者 放弃这样的权利,学院的专利政策将管理这样的所有权 政府发明,受政府规定的限制 合同、法律、规则、规章或其他.
- 由非政府机构资助的研究或其他工作所产生的发明 应受相关研究协议条款的约束 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,由学院的专利政策.
- 所有与发明所有权有关的争议应由委员会解决.
蒙哥马利县社区学院专利政策委员会
- 特设委员会应负责本专利政策的所有方面
本协议规定的范围. 特设委员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.
- 信息技术副总裁
- 学术事务副校长兼教务长
- 每个学部一名教员
- 行政和财务副总裁
- 专利政策主席将由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选出 程序将由委员会制定.
- 委员会将在专利政策确定的情况下举行特别会议 主席或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有些事项 需要深思熟虑.
- 在委员会收到来自或代表学院员工的披露后, 专利政策主席应及时向所有人分发该披露的副本 委员会成员,并召开委员会会议. 委员会将 对学院员工披露的发明进行全面评估; 要么通过内部审查,要么通过转介给外部机构 委员会的裁量权. 在完成评估过程之后 委员会接受结果报告时,应通知委员会 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员工,无论学院是否打算要求所有权 以学院的名义颁发发明证书. 在没有情有可原的情况下 委员会将在三(3)个月内完成其评估过程 收到披露(如果披露是在期间进行的)(四(4)个月) 夏季月份). 如果委员会没有完成评价工作 在三(3)个月或四(4)个月内(视情况而定)处理 交货人通知该等故障后,故障将持续三十(30)天 ,则委员会应被视为放弃学院的权利 要求所有权.
- 如果委员会决定以学院的名义主张发明的所有权, 学院可以在这样的时间,并在其唯一的自由裁量权,准备,存档和起诉 就该发明提出专利申请或采取其他行动 认为与此有关的必要的或可取的. 如果是学院选举 不以任何理由申请和起诉专利或未能开始这样做 在确定所有权后的三(3)个月内进行处理 根据第4条第2款的规定,则学院应被视为已放弃 其对该发明的所有权,并应要求转让其在该发明中的权利 发明给这样的大学员工.
- 如委员会自行决定学院不应或 无权要求该发明的所有权,那么学院雇员应 有权自行决定处置本发明. 在学院员工那里 要求时,学院应将其所有权利、头衔分配给该员工 以及对任何该等发明的权益.
- 如果委员会决定,学院有权要求所有权的一个 委员会应寻求使该发明的公共效用最大化. 为此目的,委员会可代表学院订立一份或 更独家或非独家许可,销售或其他协议,在其唯一的自由裁量权.
- 大学雇员可就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向大学校长提出上诉 大学.
- 除非有任何相反的情况,如果委员会希望申请专利 申请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与发明有关的任何行动,其中涉及 除学院的附带费用外,此类行动应要求 经委员会建议,由学院院长以书面批准.
收入分配
- 所有从发明中获得的收入都归学院员工所有 第4条之规定,归学院职员所有.
- 所有由发明产生的收入均归学院所有 第4条之规定,应依下列程序分发.
- 学院应首先扣除由其或其代表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 与本发明的专利、许可和营销有关. 任何这样的 学院员工在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产生的费用或开支 也将被扣除并支付给学院员工. 由此产生的 这些扣除后的收入称为“净收入”。.
- 从净收入中,委员会应扣除和提取20%的资金用于 未来经营和未收回的营销成本(“专利基金费用”).
- 扣除专利基金费用后的剩余数额,应当提及 作为“可分割收入”. 可分割收入的划分如下 (a)学院员工将获得可分割的第一个100,000美元的50% 收入和超过100,000美元的可分割收入的25%,以及(b)剩余部分 可分割收入的三分之一将由学院按照 以下安排.
- 10%用于学院员工计划(如果有的话);
- 学院员工部/分部30%;
- 30% to the 大学’s 教务处; and
- 百分之三十作为学院的一般基金.